甬金管〔202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省部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宁 波 市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2021年1月13日
宁波市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20〕19号)、《关于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举措》(杭银发〔2020〕68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有关精神,现就加大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力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围绕打造高素质人才发展重要首选地,引导整合放大金融政策资源优势,推动构建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多元投融资体系,持续加大对人才金融支持力度,努力实现“应贷尽贷、应保尽保、应投尽投、应担尽担”,为人才企业提供从初创期、成长期到发展壮大期的全周期金融支持,助推创业创新生态示范市建设,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与宁波共成长,为宁波实现“六个新突破”提供有力人才智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指人才包括:纳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入选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的人才;通过市级引才计划资格审核的人才项目负责人;纳入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人才计划(人才工程)的人才。人才企业是指由上述人才担任法人或为实际控制人,且注册地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企业。
三、优化银行信贷服务
(一)加强金融总量保障。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优先安排低息政策性信贷额度,定向用于支持人才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借用政策性低息信贷,发放人才企业贷款的加点幅度不高于300个基点,放宽户均贷款金额限制。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扩大双创、小微金融债发行规模,提高审批效率,募集资金定向支持人才企业融资。
(二)推进人才企业首贷户拓展。建立宁波市“人才企业无贷户名单”,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人才企业首贷户拓展工作。对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后的人才企业首贷户信贷业务,按照1年期(含)以上首贷金额的1%,给予金融机构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首贷拓展团队,实施人才企业首贷户拓展专项绩效奖励,激发管理团队和基层从业人员开展人才企业首贷户业务的积极性。
(三)探索投、贷、保、担联动。创新对初创期人才企业的信贷支持方式,探索科创型人才企业投、贷、保、担联动,支持商业银行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融资担保、保险机构等开展合作,积极整合资金、信息和管理优势,通过债权、股权、增信相结合的方式,为初创期的科创型人才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四)创新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及人才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单列专项信贷计划,开辟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推广订单、仓单、应收账款等供应链融资模式,扩大专利权、商标权、股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规模。鼓励发展“科技贷”“创业贷”“海高贷”“消费贷”“人才通”等信贷产品,大力推广以“甬江引才工程”为依托的“奖励贷”“成长贷”“智慧贷”等产品。
(五)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总额1亿元的人才企业信贷风险池,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单笔不超过500万元、单家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人才企业中长期贷款,发生实际损失的,经审核后由“风险池”承担80%的损失。对符合首贷户认定条件的首贷金额,发生实际损失的,“风险池”承担比例可提高至90%。人才企业信贷风险池与融资担保代偿基金、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风险池联动,资金暂不实际到位,根据实际发生不良贷款予以配套。
四、加大直接融资支持
(六)引导促进股权投资。发挥市级各类政府性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将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纳入各类社会资本子基金投资项目“白名单”予以优先支持,对由政府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进行适当让利,促进社会资本对人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参与宁波市非上市人才企业的股权投资,对其首次到位不低于200万元的投资,按首次到位投资额的3%给予基金公司累计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基金视为单家基金,鼓励基金公司通过多种形式激励管理团队。
(七)打造特色“人才板”。加快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甬江引才工程”人才板、科技创新板等特色板块建设,重点支持人才企业进场挂牌。支持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各类金融机构、新型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创新融资品种和服务模式,加大对中小人才企业的培育孵化力度。
(八)加强上市扶持。深入开展“凤凰行动”宁波计划,加强人才企业上市培育,加大上市资源对接,对申报科创板的人才企业在专利申报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其尽快达到证监会制定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支持上市人才企业通过增发新股、配股等实施股权再融资。
(九)鼓励多渠道发债融资。支持人才创业园、小微企业园区、双创孵化园区等人才创业平台发行双创债券,募集资金定向支持人才企业培育和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不断完善市县两级政策性担保体系和优质发债企业筛选机制,优先为人才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服务。
五、创新人才保险支撑
(十)完善提升保险保障能力。支持人才企业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软件首版次保险,提高新产品、新技术质量和责任风险保障能力。鼓励保险机构针对人才企业开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子产品,适度提高承保额度和风险容忍度。
(十一)鼓励开发推广特色险种。逐步推广企业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创业项目费用损失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融资保证保险、人才发展支持保险等保险产品试点,在人才创业园、科技型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等先行先试,鼓励区县(市)相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企业投保“科创保”等双创类保险项目。
六、完善其他金融支持
(十二)强化政策性担保融资增信功能。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在“微担通”下推出“人才企业贷款”子政策,人才企业通过“微担通”获取银行贷款的,相关担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十三)创新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发“科技租赁”“租金+股权”等融资产品,为人才企业采购新设备和补充流动资金提供多元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新增的人才企业生产设备直租或回租业务,按设备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政策落实协调机制。由市委人才办统筹指导,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宁波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参与,协调推动金融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政策落地落实。
(十五)推进产业关联畅通。围绕“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和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在产业政策中进一步发挥人才的领军作用,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对享受相关产业政策的人才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促进人才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十六)强化考核机制保障。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将金融机构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工作情况纳入“融资畅通工程”等相关考核。人行市中心支行要在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中设立评价指标,加大考核权重,并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人才企业融资。宁波银保监局要将金融机构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工作情况与年度监管评级挂钩,适当提高对人才企业融资的不良容忍度。宁波证监局要加强对券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人才企业的业务指导。市财政局要将国有出资金融机构支持人才企业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各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适合人才企业特点的授信尽职免责机制。
(十七)优化特色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市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和金融顾问作用,组织开展金融支持人才企业系列对接活动。坚持整体智治,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配置“人才企业金融服务码”,实现各金融支持政策“一码查”和人才企业金融服务“一件事”办理。
本实施意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