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一次会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的一个重大贡献是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确定了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制度,指明了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宪法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宪法还确立了国家体制的格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一百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在中国这样一个有五千多年文明史、几亿人口的国家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在中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都具有划时代意义。
日内瓦会议的召开
1954年4月,由中国、美国、苏联、英国、法国及有关国家外长参加的讨论朝鲜问题和印度支那问题的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以五大国之一的身份参加讨论国际问题的重要会议。会议期间,周恩来率领的中国代表团进行了卓越的外交斡旋,促使会议达成恢复印度支那和平的协议,法国从越南、老挝、柬埔寨撤军,并确认三国的民族独立地位。日内瓦会议的成功,使亚洲局势和国际局势进一步缓和,增强了我国南部边境的安全。
加强党在全国执政后的自身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党十分重视在执政条件下党组织自身的建设。1951年三四月间,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一次普遍整顿,到1954年春基本结束。经过整党,共有41万人被开除出党或被劝告退党,增强了党组织的纯洁性。同时,各级党组织积极而又谨慎地发展新党员,党员人数由整党前的580万人发展到636. 9余万人,党的队伍增加了新的血液。
1954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决议强调,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要求全党尤其是党的高级干部要提高维护党的团结的自觉性。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
总的来说,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党的精神面貌是比较好的,继续保持了革命战争年代的艰苦奋斗作风和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党中央从延安整风和党的七大以来形成的坚强团结,在执掌全国政权的条件下继续保持下来。一个坚强团结的党,一个为党所确定的正确目标而一致行动、努力奋斗的党,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各项工作取得顺利进展的最重要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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