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下午,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主办,对冲基金人才协会和杭州玉皇山南基金小镇承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培训会(杭州站)在玉皇山南基金小镇举行。培训讲堂吸引了近400余家私募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会上,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作了详细解答,并回答了几十位参会人员的现场提问。
感谢山南基金小镇工作人员的整理,以下为本次培训讲堂的内容摘要(仅供参考,具体以基金业协会公告为准):
一、私募基金现状:已登记基金管理人25979家,有管理规模的共8414家,占32.4%。
二、公告发布的背景是针对私募基金行业的鱼龙混杂,决定引进第三方,让律师一起参与私募基金的规范化。
三、公告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四个内容:取消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法律意见书,高管人员资质要求。
四、基金业协会重申,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照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六、2016年2月5日起,连续2次未及时申报信息,将被列入异常机构公示。请私募机构重视信息披露。
七、年度财务报告只需要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没有限制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关于法律意见书,五种情况下必须提交。1、2月5日后,新申请登记的;2、已申请登记,未办理完毕的;3、已登记的,申请产品备案的;4、重大事项变更;5、协会认为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的。
九、重大事项变更的法律意见书,是专项法律意见书,所谓专项,仅针对变更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即可,但律师必须对变更的理由作出合理说明。
十、法律意见书在发表意见的时候,要有充分的论证,不要简单的下结论。
十一、法律意见书必须对14项内容,逐项发表意见。(14项内容包括:1、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2、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情况;3、专业化经营情况;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5、实际控制人情况;6、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管理机构情况;7、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情况;8、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9、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情况;10、高管人员情况;11、机构诚信情况;12、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13、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1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二、股东结构的穿透,不限于3层。必须穿透到终极出资人,境外股东必须穿透到受监管的金融机构。
十三、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协会不作要求,但是必须如实描述。
十四、协会对注册资本没作要求,但是必须要能保证正常的经营活动。房租、人员工资等等,要有相应的合理说明。
十五、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只要有合理解释,是可以的。
十六、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了多家私募管理人,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有必要的防火墙设置。
十七、法律意见书应当做如下承诺: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者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中国任何一家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鼓励基金管理人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从事私募证券基金业务的机构: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机构: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二十、《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面授或者远程学习形式的后续培训,并按要求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从业资格管理。请相关高管人员持续关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培训的计划和相关安排。
二十一、公告发布后,基金业协会从未停止过登记和备案。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除了跟投之外,不建议自营。
二十三、风控负责人可以参加投决会,但不能直接从事具体投资业务。
二十四、不建议高管进行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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